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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殷作明与李光辉、肖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作明,李光辉,肖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殷作明,男,60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光辉,男,51岁。被告肖万玉,男,7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作明与被告李光辉、肖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作明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光辉、肖万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作明撤回对被告李光辉、肖万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作明负担。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