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曹华与程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775-1号原告:曹华,居民。被告:程宇,居民。被告:郁蒙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楼房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程宇、郁蒙毅所有的楼房1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64)。查封被告程宇、郁蒙毅所有的楼房1套(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漓江西路xxx号3栋1单元1702室,预售证号为青房地预市2x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