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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王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津,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