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王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津,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