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秀萍与胡长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韩秀萍,胡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萍。被执行人:胡长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开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长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3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89元、执行费222.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长富的银行存款2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