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丽、曹仁水、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艳丽,曹仁水,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4722号原告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11层01-05、10-1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巍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治,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H3区5-6-1。被告张艳丽,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曹仁水,男,汉族,1976年1月31日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西里4栋-2-1-1。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丽、曹仁水、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三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张巍伟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X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艳丽、曹仁水、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巍伟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 莉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