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小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朵。被告:虞小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