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冉某与崔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崔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冉某,女,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崔某1,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原告冉某诉被告崔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于2009年相识,被告制造虚假身份,原告在其花言巧语的蒙骗下与被告在××××年××月××河××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在婚后矛盾不断,双方于2012年6月份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因诈骗罪在2014年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长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崔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出狱后负担抚养费每月不低于600元;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35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仍存在夫妻感情。被告因违反法律导致坐牢,心中已经充满了悔恨,也对原告充满了愧疚,但是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牢固,希望原告能够谅解被告,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因诈骗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3、有被告照片但名字为崔亚东的油田工作证一份,证明被告曾以崔亚东的身份欺骗原告;4、原、被告婚生子崔某2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子女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1、2、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证据3并不是被告交给原告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4,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3,被告不予认可,且该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河南省××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崔某2,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现被告在开封市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因与被告产生矛盾,双方于2012年6月份即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是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分居生活的,双方均认可分居后仅有过电话联系,未再见过面。原告认为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家人借款135000元,但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款应由被告个人偿还给原告家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钱都是原告借的,听原告说是借原告弟弟的,但是具体借多少被告不清楚,借款应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另查明,被告为农业家庭户口性质。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网络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未经过充分了解,婚姻基础较为薄弱,且双方产生矛盾后即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亦未再见过面,现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原、被告婚生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抚育费应当由被告出狱后开始给付,因被告目前正在服刑,可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另行处理。被告认为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具体数额不清楚,且原告认为借款不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对双方的诉讼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冉某与被告崔某1的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子崔某2由原告冉某直接抚养。三、驳回原告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