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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11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卜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