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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王冰凌、冷枫追偿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王冰凌,冷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锐,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卯,该司员工。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冰凌。被告王冰凌,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冷枫,男,汉族,1961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王冰凌、冷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王冰凌、冷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33.52元,由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