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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钟丽丹与陈巍、郑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丹,陈巍,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钟丽丹,女。委托代理人方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巍,男。被告郑莉,女。原告钟丽丹与被告陈巍、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丽丹诉称,被告陈巍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现金总计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钟丽丹借来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借款人:陈巍。2014年10月20日”。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因借款时被告郑莉与被告陈巍系夫妻关系。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巍、郑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巍向原告钟丽丹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中涉及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而有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丽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耿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人民陪审员  李金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