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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庆双、杨丹与顾全奎、杭州润之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顾某某,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被告:顾某某。被告: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杨某某、杨某诉被告顾某某、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