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庆双、杨丹与顾全奎、杭州润之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顾某某,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被告:顾某某。被告: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杨某某、杨某诉被告顾某某、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