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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洪刚、陈艳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洪刚,陈艳红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71号原告: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莫治权,职务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阳,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赵兴隆,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徐洪刚,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陈艳红,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缺席)原告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洪刚、陈艳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丽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兴阳、赵兴隆、被告徐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二被告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路58号华邑世纪城房产,购房款不足,被告儿子(徐敬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400元,后徐敬新无还款能力,现被告自愿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洪刚辩称:欠款属实,数额也属实,无力偿还。被告陈艳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徐洪刚签订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被告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路58号华邑世纪城房产一栋,因购房款不足,被告儿子徐敬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4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徐敬新所借原告的20400元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沈阳市于洪区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付此款,故原告来院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4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协议书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材料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陈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徐洪刚应依约向原告偿还欠款20400元。由于其未能依约偿还欠款,已构成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徐洪刚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承诺徐敬新所借原告的20400元由徐洪刚承担还款责任,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艳红应当与被告徐洪刚共同承担偿还原告欠款20400元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洪刚、陈艳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欠款204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洪刚、陈艳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徐洪刚、陈艳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