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钟俊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善权,绵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俊明和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善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1年11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6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婚前感情一般,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间缺乏应有的了解,盲目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原、被告间性格差异大,爱好、兴趣不同,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导致夫妻间摩擦不断。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冷热不问,被告长期住在娘家,夫妻间根本无感情可言,原告在德阳市通江镇教书,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生活不协调。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原告家居住,被告根本听不进去。由于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0元,教育费、重大疾病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冷热不问,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生活不协调,是原告捏造,不符合客观的事实。原、被告婚后,原告根本不尽丈夫义务,被告生育女儿后,与原告父母一起居住在乡下生活,极差的卫生条件致被告很不习惯,盼到周末原告回来安慰,并帮助带女儿,被告却只知道出去打牌,孩子哭闹,原告对被告不但不给予安慰和关心,还加以指责。晚上睡觉嫌孩子哭闹,原告宁愿去客厅睡觉,长期的精神折磨,致被告患了产后抑郁症,具体表现为面瘫,原告父母带被告在德阳中医院治疗三天,病情更加严重,因使用的都是精神类药物,医生建议停止喂奶,无奈之下,被告回江油治疗三个月,期间,原告除给女儿买奶粉,没有给过被告医疗费和生活费,被告为了继续治疗面瘫,带着药包到外地打工,期间每个月只要有假期,被告马上回德阳照看女儿,给女儿买生活用品、玩具等。医生嘱咐,被告不再适合二次生育,面瘫恐有再次发生的可能,很难恢复原样。这期间,原告仍然没有给过被告医疗费,反而是被告在原告装修房子时,拿出打工挣的钱和父母给的钱,给原告买家电。被告在德阳做痔疮手术,原告没给过医疗费。对老人,原告没有尽到赡养责任,被告母亲住院手术,原告未探望或给予帮助。2013年,原告父亲六十大寿,给老人买电视机4,000.00元,说好原、被告一人出2,000.00元,原告给了1,200.00元,其余均是被告支付的。原告每月领的工资交与其父母支配,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原告要求被告回德阳生活,被告提出了原告将工资卡拿回家里,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原告不同意,迫使被告在江油求职谋生,这是夫妻矛盾的真正原因。原、被告均系再婚,生育了女儿,被告洁身自好,努力处理好与丈夫、公婆的关系,出资购买价值13,902.00元共13样家电等用品。由此可见,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不在被告,是原告对家庭及子女的不负责任。婚生女必须归被告抚养,被告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在江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2年6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12年8月,被告带婚生女到原告父母家居住,2012年11月,被告带婚生女回江油治疗被告的面瘫,原告每周到江油看望被告和女儿。婚生女从2013年1月起,随原告父母在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红豆村8组原告父母住所地生活至今。2013年3月起,被告一至二个月回德阳一次,居住二至三天。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工作证明、被告的工作、收入证明、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用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原被告陈诉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女儿,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家庭关系和家庭经济发生矛盾,加之相互猜忌,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相互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本着互谅互让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彼此存在的矛盾,改善夫妻关系,和睦相处。本案中,被告为改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异地工作,导致与原告分居生活,与原告要求被告在德阳共同生活目标发生分歧,被告为维系夫妻感情,1-2个月回德阳看望丈夫和婚生女,共同生活2-3天,被告的行为是积极维护家庭、丈夫、子女关系,如原、被告妥善处理好因工作原因分居的问题,家庭经济管理的问题,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是可以和好并共同生活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对所诉发生矛盾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