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长会与被执行人赵宏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长会,赵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向长会,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宋家河村。被执行人:赵宏,女,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宋家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长会与被执行人赵宏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5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