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玉成、李玉香、田玉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成,李玉香,田玉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13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春河,男,住平原县。被告:刘玉成,男,住平原县。被告:李玉香,女,住平原县。被告:田玉亭,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玉成、李玉香、田玉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人民陪审员 韩洪光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