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严灵军、沈方根与沈方根、邵咏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灵军,沈方根,邵咏虹,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560号原告:严灵军。委托代理人:陈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妙才,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方根。被告:邵咏虹。被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方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灵军与被告沈方根、邵咏虹、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灵军于2015年8月3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定芳代理审判员 肖 蕾人民陪审员 林启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 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