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武某乙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00号原告:武某,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