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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栖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明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锋,周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栖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锋。被执行人周美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锋与被执行人周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1)栖执字第511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