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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六芬申请杨彦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芬,杨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六芬,女,1979年3月10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被执行人:杨彦伟,男,1966年10月8日生,永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彦伟系本院多案被执行人立案执行后多方查找未果,于2015年7月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终于在其妻住所搜查到被执行人的一张银行卡后本案才得以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