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商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黄干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590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旺,该行职员。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8-2号楼和11.12.13.14号。法定代表人黄干锋,董事长。被告黄干锋。被告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中路21号东新绿苑B2号楼一层13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董事长。被告王华军。被告孙宜春。被告胥涛。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杨军,人民陪审员侯家德、刘永柱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洪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9日,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朐山支行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00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0日,年利率12.96%,��同另约定了逾期罚息、复利等内容。同时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与朐山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本息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2月30日,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朐山支行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0日,年利率12.96%,合同另约定了逾期罚息、复利等内容。同时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与朐山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本息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借款本金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至今未还,原告特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连云��索易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3月23日欠息1,052,808.03元,共计3,752,808.03元)。2、判令被告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对上述借款承担本息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六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朐山支行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00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0日,年利率12.96%,合同另约定了逾期罚息、复利等内容。同时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与朐山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本息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2月30日,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朐山支行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0日,年利率12.96%,合同另约定了逾期罚息、复利等内容。同时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与朐山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本息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借款本金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银行通用凭证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到期贷款本息已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本息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索易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3月23日欠息1,052,808.03,共计3,752,808.03元)。二、被告黄干锋、连云港市寿力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王华军、孙宜春、胥涛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本息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2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连带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人民陪审员刘永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艳    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