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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郝绍安与张云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绍安,张云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郝绍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绍安与被告张云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绍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