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饶瑞林,保靖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郑显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增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