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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