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优洋航运有限公司与泛和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洋航运有限公司,泛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026号原告:优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733-R室。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友好大厦2315室。原告优洋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泛和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优洋航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泛和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即时清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泛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优洋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洋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优洋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伊 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