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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XX与杨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XX,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杨金星,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