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易鑫与陈巍、郑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鑫,陈巍,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易鑫。委托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巍。被告郑莉。原告易鑫与被告陈巍、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鑫诉称,被告陈巍因生意需要于2013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总计100000元,被告陈巍承诺在2015年4月20日前还清。借款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因被告郑莉与被告陈巍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巍向易鑫借款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凌波审 判 员 毛德云人民陪审员 周明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