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吴翠娥,陈小鸟,王良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同富裕工业区(重庆路晖信工业园)第一幢第一、二、三、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2010256。法定代表人:吴翠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嘉里中心2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915976-9。法定代表人:郭华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丽勇,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5号厂房1、2、4、5层,组织机构代码:585648637。法定代表人:吴翠娥。原审被告:吴翠娥。原审被告:陈小鸟。原审被告:王良中。上诉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吴翠娥、陈小鸟、王良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3.00元,由深圳市永迪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代理审判员 谢 文 清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