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卫英与陈进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卫英,陈进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陆卫英。委托代理人王萍。被执行人陈进澜。申请执行人陆卫英与被执行人陈进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83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51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