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栖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林,栖霞市亭口镇上门楼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2)栖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吴振林。被执行人栖霞市亭口镇上门楼村委。本院在执行吴振林与亭口镇上门楼村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1992)栖执字第43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