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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栖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林,栖霞市亭口镇上门楼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2)栖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吴振林。被执行人栖霞市亭口镇上门楼村委。本院在执行吴振林与亭口镇上门楼村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1992)栖执字第43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