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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花法执字第67-1号彭念与刘爱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念,刘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彭念,男。被执行人刘爱明,男。关于彭念申请执行与刘爱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花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爱明有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