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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723号原告许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长  徐秋坡审判员  陈兆丰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艳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