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723号原告许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长 徐秋坡审判员 陈兆丰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艳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