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罗海花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陈立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海花,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罗海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且已支付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苑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