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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义县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县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1630号原告义县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秀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义县。被告马某,女,30岁,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县如家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县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县如家物业管理义县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