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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朱某。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告朱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