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耀美与陈国建、唐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美,陈国建,唐祖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梁耀美,居民。被告陈国建,农民。被告唐祖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耀美诉被告陈国建、唐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耀美因证据原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耀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梁耀美负担。审判员 覃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朝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