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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耀美与陈国建、唐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美,陈国建,唐祖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梁耀美,居民。被告陈国建,农民。被告唐祖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耀美诉被告陈国建、唐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耀美因证据原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耀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梁耀美负担。审判员  覃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朝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