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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小华等四人申请执行梁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华,谭秀华,梁立姗,梁立乐,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袁小华,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谭秀华,女,住址同上。申请人梁立姗,女,住址同上。申请人梁立乐,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斌,男,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袁小华等四人申请执行梁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梁斌应付袁小华等四人因梁勤富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余款202000元,定于2015年8月底付5万元,2015年9月底付5万元,2016年1月底付清全部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