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莹莹与白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