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春雷与被执行人曹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雷,曹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朱春雷,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瑞立案路**号*栋*单元**号楼*号。身份证号:5401021973********。被执行人曹瑞霞,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十堰市人,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号。身份证号:6101041962********。申请执行人朱春雷与被执行人曹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春雷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43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瑞霞名下银行存款10906元。现申请人朱春雷经传唤拒不到庭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