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兴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兴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孟中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生,该公司安防队长。被告王兴胜,男,汉族,31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慧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