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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开惠申请宣告敬军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开惠,敬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碚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郑开惠,女,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敬军,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郑开惠申请被申请人敬军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国适用特别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开惠述称,郑开惠系敬军之母亲,1996年时,敬军沾染了毒瘾,家中无钱供其吸毒,敬军遂于1996年10月24日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现要求法院判决宣告敬军死亡。经审理查明,敬军系郑开惠之子,敬军从1996年10月24日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与家人失去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敬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敬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敬军从1996年10月24日起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己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敬军的公告现已届满一年,敬军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敬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