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祁芳与张闻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芳,张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27-2号申请执行人祁芳,女性,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张闻英,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受理的祁芳申请张闻英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三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海呼和审判员 李文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