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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伟诉杨殿荣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杨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9号原告:张伟,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殿荣,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殿荣存款40万元,并提供涡阳县宝山汽车修理厂所有的皖S610**华通牌汽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殿荣存款40万元二、查封原告涡阳县宝山汽车修理厂提供的所有的担保财产皖S610**华通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