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五月与覃有新、李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月,覃有新,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55号(2015)右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王五月。被执行人覃有新。被执行人李海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五月与被执行人覃有新、李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覃有新、李海燕无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5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俞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