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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君霞与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君霞,梅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42号原告:邓君霞。被告:梅英菊。原告邓君霞为与被告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梅英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按约支付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邓君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英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约定于2014年3月份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英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邓君霞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梅英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