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怀邦与利国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怀邦,利国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保字第7号申请人蔡怀邦,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利国清,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申请人蔡怀邦与被申请人利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利国清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由担保人蔡守权提供其所有的粤L×××××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查封肇事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利国清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时间为二年,至2017年8月1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移、使用、转让和抵押等。二、查封担保人蔡守权所有的粤L×××××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时间为二年,至2017年8月1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让和抵押等。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30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