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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王某,劳务工。被告陈某,劳务工。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