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金明与高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明,高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江金明,男,1987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高宝霞,女,196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明与被告高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俊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