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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金明与高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明,高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江金明,男,1987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高宝霞,女,196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明与被告高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俊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