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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西湖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西湖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087082-5号。代表人李立。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759-1。法定代表人刘来燕,经理。被执行人刘来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来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2013)鄂黄州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将担保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工业园世纪大道1幢、2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48629、048630及对应02060150-1、02060150-2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西湖支行就其对借款人刘来燕的债权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优先受偿;2、案件申请执行费3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拟参与执行分配,可供执行财产即抵押财产经评估且三次拍卖而流拍、现进入变卖程序,短时期内无法实现抵押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州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债权,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西湖支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执行分配程序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孙丽霞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