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恢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与程学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程学海,程学元,邢振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代表人李建华,行长。被执行人程学海,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程学元,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邢振莲,女,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作出的(2008)河商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学海、程学元、邢振莲价值16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