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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日照高科园支行与董雪、王治彬、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董雪,王治彬,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被执行人董雪。被执行人王治彬。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与被执行人董雪、王治彬、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0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董雪、王治彬、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科园支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查封的房屋因正处于评估拍卖未果。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待房屋处置后在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执字第4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兴清 微信公众号“”